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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了明确标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9/11 阅读:754次

经济日报讯 (记者何川)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9月9日发布了《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性、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等问题进行明确。

  就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来看,该规则明确其满足条件、信披以及核查具体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业务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须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子公司较多的情况,而前期规则仅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条件进行界定,此次明确将全资、控股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视同为挂牌公司同等挂牌标准。本次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类金融子公司同样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前置监管条件,这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挂牌新三板做出明晰规定,预计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大量增加。

  在原有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中,规定了申请挂牌企业必须“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次规则将这一条件细化,明确“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标准,即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是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是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是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是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与沪深交易所相比,新三板对申请挂牌企业没有盈利指标要求,而是要求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次规则明确了"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标准,有助于主办券商甄选申请挂牌企业,提高企业资质。”该业内人士表示。

  对于报告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的是否可申请挂牌一事,该规则明确,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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