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将成为现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公司)昨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下称《业务指引》),挂牌公司即日起可按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
依据2014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新三板发布的优先股规则是操作性很强的细则。
与上市公司比较,新三板挂牌企业发行优先股门槛较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均可实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但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公司包括: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在发行对象上,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除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以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管理。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
按照规定,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不过,由于优先股的转让涉及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目前全国股转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将在技术条件具备后为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