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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扩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7/27 阅读:700次

  北京商报讯 (记者 马元月 姜鑫)券商场外市场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范围有所扩容。上周五,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券商开展场外市场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和融入方资格,并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该业务,且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

  证券业协会表示,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主要分两类,第一类指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第二类指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公司股票。

  同时,《办法》还对融资方的条件做了严格要求,对于一些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以及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以及融入资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体不得纳入融入方。同时,《办法》还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资信及还款能力、标的股权质量、提供的担保、回购交易期限、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及未来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标的股权进行估值,并确定折算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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